為穩固健保財源使健保永續經營,以確保國人健保就醫權,立法院審議通過的二代健保法,業經總統100年1月26日公布,目前二代健保實施日期將依行政院核定為準。未來二代健保實施後,民眾及投保單位除負擔現有保險費外,雇主有1項及民眾有6項特定所得(或收入)者應計收補充保險費,說明如下:
單位(即雇主)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,應按費率2%自行計算補充保險費後,繳納給健保局。
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6項所得(或收入)時,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,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2%扣取補充保險費,彙繳健保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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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1:補充保險費是單次給付達2,000元(暫訂)時,由扣費義務人就源扣繳,但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1,000萬元以上,則以1,000萬元計算。
註2:所得給付時,民眾如有下列證明文件,即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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