證期會為了防止公司派掏空公司的機會,規定在董監事持股必須達到一定成數,依發行公司股本大小不同,董事合計持股不得低於公司股本的7.5%至15%,監察人合計持股則不得低於0.5%至1%。這項規定是建立在「有股權才會認真經營」的假設前提下,此外,這還能避免不必要的經營權爭奪戰。因此,當董監事持股比率愈高,他們會有較大誘因去監控管理人員,使管理績效提升,降低企業發生財務危機之機會。